|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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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一至三組及其他各獎三至十組之中獎號碼,並視財政狀況增開特別獎一組,其獎別及獎金如下: 一、特別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特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其他各獎: (一)頭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二獎:統一發票末七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七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三)三獎:統一發票末六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六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四獎:統一發票末五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五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五獎:統一發票末四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四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元。 (六)六獎:統一發票末三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三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開出中獎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每期中獎之統一發票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新聞紙公告週知。 | 第三條 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一至三組及其他各獎三至十組之中獎號碼,並視財政狀況增開特別獎一組,其獎別及獎金如下: 一、特別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特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其他各獎: (一)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二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七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三)三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六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四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五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五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四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元。 (六)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三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開出中獎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每期中獎之統一發票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新聞紙公告週知。 |
一、鑑於統一發票兌領獎憑證除統一發票收執聯外,尚包括紙本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又中獎人領獎時,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持統一發票收執聯、紙本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爰刪除各獎別對獎依據中統一發票「收執聯」文字,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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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之一 無實體電子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無實體電子發票,開出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一千組至三千組,其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開出中獎字軌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之中獎字軌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公告週知。 無實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愛心碼捐贈予社會福利團體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三項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但開獎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者,不包括在內。 | 第三條之一 無實體電子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無實體電子發票,開出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一千組至三千組,其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開出中獎字軌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之中獎字軌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公告週知。 無實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愛心碼捐贈予社會福利團體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三項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但開獎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者,不包括在內。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鑑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其中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取代現行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所訂之「紙本電子發票」,爰配合修正第四項,增訂營業人於開獎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者,非屬無實體電子發票之範疇。
三、衡酌營業人因應此項變革須配合修正相關系統程式,允應給予調整期間,於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發布生效(即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前,經修正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於過渡期間,採取「紙本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併行機制,爰保留「紙本電子發票」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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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中獎之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以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紙本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為中獎人。但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人已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匯入中獎獎金者,以該帳戶所有人為中獎人。 | 第五條 中獎之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以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紙本電子發票持有人為中獎人。但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人已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匯入中獎獎金者,以該帳戶所有人為中獎人。 |
為配合「紙本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併行機制,增訂未載明買受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亦為中獎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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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中獎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領獎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紙本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中獎人如為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 | 第九條 中獎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領獎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紙本電子發票,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中獎人如為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 |
為配合「紙本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併行機制,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得做為兌領獎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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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取具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但代發電子發票各獎獎金時,應另驗明中獎字軌。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依前項規定,核發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至五獎、電子發票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獎金時,並應核對中獎清冊。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並檢同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紙本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與領獎收據,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中獎人屬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分識別資料之匯款清冊,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 第十條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取具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但代發電子發票各獎獎金時,應另驗明中獎字軌。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依前項規定,核發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至五獎、電子發票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獎金時,並應核對中獎清冊。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並檢同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紙本電子發票與領獎收據,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中獎人屬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分識別資料之匯款清冊,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前條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得做為兌領獎憑證之規定,於第三項增訂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將電子發票證明聯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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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統一發票中獎之獎金、各項宣傳、資料調查及稽查之費用、檢舉、查緝之獎金、統一發票發售及專責單位所需經費,按每年營業稅收入百分之三提撥。 | 第十六條 統一發票中獎之獎金、各項宣傳、資料調查之費用、檢舉、查緝之獎金、統一發票發售及專責單位所需經費,按每年營業稅收入百分之三提撥。 |
為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及防止營業人逃漏稅捐,增訂稽查作業費用屬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之運用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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