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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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考試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一項實地考試、口試,分別依實地考試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 |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考選部分別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二月四日函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檢視現行業務現況及用人情形,評估有無增列以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作為應考資格之公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類科之必要,經彙集各機關之建議,增設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十一類科。
二、按考量應考人需具備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及相關工作經歷始得應考,其執業能力業經國家考試及若干年工作經驗之衡鑑。除著重應考人專業知能外,更應重視其溝通能力、人格特質及應變能力,爰規定新增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並分二試舉行。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辦理實地考試及口試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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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增列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十一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第二試口試成績及總成績之計算方式,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以與其他各類科考試成績計算方式有所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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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第一項增列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十一類科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決定錄取人數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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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試科目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原列第二項日出條款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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