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吳宜臻
吳宜臻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9號解釋文明白揭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考量現行規定易於令人民誤會法律限制人民取用其他姓名,而侵犯人民之人格權,故修正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