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志鵬
高志鵬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柯建銘
柯建銘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民營公用事業之天然氣事業及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市內電話事業之收費,若定有基本費者,其用戶每月每戶實際使用所需繳交之從量費,及用水費、電費、通信費若高於基本費時,則基本費應不予計收;若低於基本費時,則以基本費計收之。 前項所稱基本費:謂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本條文。 二、針對民營公用事業單位,其收費方式採取基本費加使用費,實屬長期不當向民眾重複加收基本費之情事,該制度既不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基本原則,又明顯缺乏公平性、徒增民眾生活負擔,儼然失去公用事業的成立以「服務人民」為目的之宗旨,爰增訂第七條之一,以保障民眾權益。 三、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四、公用事業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額外再向一般民眾收取基本費。係參照「電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以及第二項「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之標準,進而訂定公用事業「基本費」:謂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