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怡潔
陳怡潔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許忠信
許忠信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蔣乃辛
蔣乃辛
林佳龍
林佳龍
田秋堇
田秋堇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三、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四、利息所得。 五、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避免低薪兼職年輕人微薄兼職所得被重複課徵健保費,刪除第一項第二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工作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