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前項保險費,應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保險費,並依不同投保單位實際納保日數核算保險費。 第三十條 (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針對現行健保費收費制度,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常造成民眾在轉職或轉換投保單位時保費計算的爭議及勞資糾紛;抑或是初生兒於當月30號出生也須繳交一整個月的健保費,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應以不同投保單位實際納保日數核算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