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潘孟安
潘孟安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黃文玲
黃文玲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第三項所定經費負擔方式,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復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