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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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意外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均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但乘客責任保險,其本質仍為責任保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外,仍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前提,如被保險人對於乘客並無故意、過失責任,則保險人對於乘客責任險仍不理賠,對於乘客之保障並不充足。而且由於其本質為責任險即為財產保險,與第一項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仍有競合關係,於被保險人有責之情況下,二者間如何理賠、代位求償、超額保險等法理問題均待釐清。因此有必要將第三項之強制投保乘客責任險改為不問有無過失責任之乘客意外險,以更為保障乘客。同時意外險其本質為人身保險,亦無與汽車強制責任險競合之法理問題。
三、雖然意外保險並非保險法上規定之保險種類,然而實務上操作已趨成熟。而且其他法律,如海商法第八十一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九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四條均有意外保險及意外險之規定,因此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在執行上並無任何困難之處。
四、意外保險本質上雖屬人身保險,但在第三項之修正,公路客運運輸業、市區客運運輸業與遊覽車客運運輸業其地位僅為要保人,至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乘客本人或具保險利益之人,並無道德危險之發生之疑慮。綜上,為第三項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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