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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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應廢止其保送入學資格。 前項離島地區學生依本辦法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申請保送經公告錄取者,不得依本辦法或該規定再申請保送。 | 第八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應廢止其保送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公告錄取後,均不得依本辦法再申請保送。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離島地區「個人申請」、「師資保送」及「醫事保送」三管道之名額有限,部分學生如獲錄取分發後放棄,除造成當學年度缺額增加外,亦會影響下一學年度學生權益,爰修正第二項,明定離島地區學生依本辦法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申請保送經公告錄取者,不得依本辦法或該規定再申請保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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