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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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牙體技術師類科考試。 |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
配合考試規則文字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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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 第十三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名稱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其組織法業經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署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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