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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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造船工程、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機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各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任驗船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後,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領有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 |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造船工程、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機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各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任驗船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後,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領有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 |
配合大學系所更名,經考選部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邀集驗船師產官學界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本條第一款學歷部分,增列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系所畢業者;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本條第一款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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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 第九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
為齊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影印本」修正為「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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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一、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有關考試及格方式得併用規定,經考選部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邀集驗船師產官學界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本考試及格方式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及格方式,增訂但書適用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惟總成績仍不得低於五十分之規定。
二、依修正之及格方式,試算近十次無人及格年度之及格人數分別為:九十二年到考五人、及格一人;九十四年到考七人、及格一人;一百零二年到考十二人、及格二人,爰修正及格方式得改善以往幾次考試無人及格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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