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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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庫務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支付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債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財務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五、公股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酒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庫務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支付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債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財務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五、公股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酒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
配合考試院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二○○○六五五五一號函,有關國庫署主計室置同列薦任第九職等之主任及科長,有影響領導統御顧慮之意見,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刪除主計室分二科辦事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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