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其昌
蔡其昌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社工一人,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學校社工應遴選具有社會工作教育背景者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為顧及弱勢學生能有安心就學環境,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於校園中設置專職學校社會工作人員,以協助校園中弱勢家庭之學生所需的相關社會福利服務,進而打造弱勢學生的安心就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