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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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社工一人,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學校社工應遴選具有社會工作教育背景者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
為顧及弱勢學生能有安心就學環境,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於校園中設置專職學校社會工作人員,以協助校園中弱勢家庭之學生所需的相關社會福利服務,進而打造弱勢學生的安心就學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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