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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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一、為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民政、勞工、新聞等政府機關、單位及民間資源,使家庭教育服務之提供管道更為豐富與多元,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範意旨,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家庭教育課程,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鑒於家庭是個人社會化最基本之單位,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應根據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規劃辦理,為發揮預防性教育功能,對民眾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以組成家庭所需知能為主要內涵,藉此促使民眾了解婚姻之意義、願景與承諾、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之資源,提升其經營家庭生活之能力。另為使課程發揮教育效果,爰定明四小時以上之基本時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