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邱議瑩
邱議瑩
田秋堇
田秋堇
劉櫂豪
劉櫂豪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桐豪
李桐豪
蔡其昌
蔡其昌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魏明谷
魏明谷
陳雪生
陳雪生
尤美女
尤美女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之。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現行法第十三條之保密義務已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則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故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已無受外力影響之疑慮,應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