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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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一項查封之不動產如為建物,應另行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否有漏水之情形。 二、是否曾做過輻射屋檢測。 三、是否曾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 四、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五、是否有消防設施。 六、是否有住戶規約。 七、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八、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
一、增訂本條文第三項。
二、鑑於「強制執行法」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之程序法,主要係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但往往忽略拍賣人應有權益之保護。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九條,法拍屋之買受人就不動產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但拍賣人有時並非專業人士,使得一般拍賣人極度仰賴執行法院所公告之事項是否詳盡,以免拍賣事後權益受到損害。
三、法拍屋價金雖然低於其他成屋之市價,但亦容易引發租賃權、點交、優先購買權、抵押權、產權移轉限制等問題。同時,因資訊較不透明化,使得弱勢的拍賣人往往陷入危機。
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前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定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應記載事項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定有16個應記載項次。為平衡保護拍賣人權益,依上述附件一中目前尚欠缺之8個項次,分別為第4、5、6、7、8、12、14與15項次,如拍賣物為不動產時,置於執行法院在作成查封筆錄與拍賣先期公告之另行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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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如為建物,應另行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否有漏水之情形。 二、是否曾做過輻射屋檢測。 三、是否曾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 四、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五、是否有消防設施。 六、是否有住戶規約。 七、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八、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
一、增訂本條文第三項。
二、修正理由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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