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慶華
李慶華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潘維剛
潘維剛
廖正井
廖正井
王惠美
王惠美
田秋堇
田秋堇
王育敏
王育敏
張慶忠
張慶忠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其邁
陳其邁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一項查封之不動產如為建物,應另行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否有漏水之情形。 二、是否曾做過輻射屋檢測。 三、是否曾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 四、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五、是否有消防設施。 六、是否有住戶規約。 七、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八、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一、增訂本條文第三項。 二、鑑於「強制執行法」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之程序法,主要係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但往往忽略拍賣人應有權益之保護。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九條,法拍屋之買受人就不動產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但拍賣人有時並非專業人士,使得一般拍賣人極度仰賴執行法院所公告之事項是否詳盡,以免拍賣事後權益受到損害。 三、法拍屋價金雖然低於其他成屋之市價,但亦容易引發租賃權、點交、優先購買權、抵押權、產權移轉限制等問題。同時,因資訊較不透明化,使得弱勢的拍賣人往往陷入危機。 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前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定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應記載事項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定有16個應記載項次。為平衡保護拍賣人權益,依上述附件一中目前尚欠缺之8個項次,分別為第4、5、6、7、8、12、14與15項次,如拍賣物為不動產時,置於執行法院在作成查封筆錄與拍賣先期公告之另行載明事項。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如為建物,應另行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否有漏水之情形。 二、是否曾做過輻射屋檢測。 三、是否曾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 四、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五、是否有消防設施。 六、是否有住戶規約。 七、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八、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一、增訂本條文第三項。 二、修正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