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賴士葆
賴士葆
江啟臣
江啟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林國正
林國正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呂學樟
呂學樟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昇
吳育昇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根德
陳根德
孔文吉
孔文吉
紀國棟
紀國棟
李桐豪
李桐豪
邱文彥
邱文彥
王廷升
王廷升
林鴻池
林鴻池
盧嘉辰
盧嘉辰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皮帶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並無限制皮帶刀之製造、販賣、持有。然,皮帶刀俱有殺傷力強、取得容易及隱匿性高等特性,不但造成社會治安管理上之困難,更助長社會犯罪的可能。故,實有必要立法管理、限制皮帶刀之製造、販賣、取得,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