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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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行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 第十五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
95年7月1日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理由,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蓋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
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參酌95年7月1日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理由,爰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之實施修正為實行,限縮社會秩序維護法共同正犯之處罰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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