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潘孟安
潘孟安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行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第十五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95年7月1日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理由,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蓋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 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參酌95年7月1日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理由,爰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之實施修正為實行,限縮社會秩序維護法共同正犯之處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