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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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 第九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分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辦理。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二、隨原住民人口數從民國93年的44萬2,917人,到民國102年10月的53萬2,600人,十年增加20%,相關原住民族教育需求更是逐年遞增,但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十年來卻均未調整。
三、相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比例,已二次修正提高其比例(從民國89年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高為民國100年的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爰應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將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比例,由百分之一.二,提高為百分之二,以因應原住民族教育預算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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