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岱樺
林岱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九條之二 漁業人僱用之漁業從業人具外國籍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漁業人以該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含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之商業保險,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應參加勞工保險之限制。 前項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新增) 一、目前漁船主僱用之外籍漁工人數雖少,但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仍為強制加保對象。 二、有鑑於外籍漁工出海從事漁業活動的危險性較高,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不同於一般勞工,考量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開辦後,外籍漁工多屬首次參加勞保且年資短暫,如發生保險事故死亡時,其遺屬僅得按月領取三千元之遺屬年金,造成外籍漁工家屬無法接受,不願與漁船主達成和解,衍生後續賠償爭議。 三、又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保費主要在支付老年給付,外籍漁工參加勞工保險需自付百分之二十保費,惟其難以成就老年年金條件,未來老年時僅能領取些微一次金,因此參加勞保意願不高,漁船主亦普遍認為保費負擔沈重,未有給付實益,故勞保強制投保規定難以貫徹落實。 四、如規定漁船主以足夠保障額度之商業保險取代勞工保險,將能使外籍漁工發生事故時得到足額保障,外籍漁工不用自行負擔保費,漁船主之保費負擔亦較繳交勞保費減輕許多,當可解決目前外籍漁工強制參加勞保卻保障不足的困境,爰提案增列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