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慶華
李慶華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昇
吳育昇
曾巨威
曾巨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蔡正元
蔡正元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七、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七款。 二、為提供便民服務爰開放民眾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 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修正,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