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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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委員盧秀燕等34人提案:
依照我國社會現況,有陪侍服務之特種行業不僅女性陪侍,亦有男性陪侍,然綜觀我國稅制規定,在規範上不僅有違性別平等原則,亦使同為特種飲食業,卻因男或女陪侍而有不同稅制。爰提案修正法律規定,使得有女陪侍或有男陪侍的特種業稅制不再一國兩制。
審查會:
依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修正通過,除序言句末「…稅率如左:
」修正為「…稅率如下:
」外,其餘內容均照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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