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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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分別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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