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邱志偉
邱志偉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怡潔
陳怡潔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葉津鈴
葉津鈴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孫大千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分別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