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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呂學樟
李鴻鈞
邱文彥
邱志偉
徐耀昌
陳怡潔
陳碧涵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姚文智
鄭麗君
尤美女
葉津鈴
黃文玲
李應元
楊曜
魏明谷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蔣乃辛
陳淑慧
楊玉欣
詹凱臣
陳歐珀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條文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