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邱志偉
邱志偉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怡潔
陳怡潔
詹凱臣
詹凱臣
劉櫂豪
劉櫂豪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葉津鈴
葉津鈴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孫大千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研究單位,從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之檢驗、預防及治療;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之。 前項之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對象、額度、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研究單位,從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之檢驗、預防及治療;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任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之。 前項之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對象、額度、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