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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呂學樟
李鴻鈞
邱文彥
邱志偉
徐耀昌
陳怡潔
陳碧涵
劉櫂豪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葉津鈴
姚文智
黃文玲
楊曜
鄭麗君
李應元
魏明谷
尤美女
孫大千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陳淑慧
楊玉欣
詹凱臣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