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邱志偉
邱志偉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怡潔
陳怡潔
陳碧涵
陳碧涵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葉津鈴
葉津鈴
姚文智
姚文智
黃文玲
黃文玲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孫大千
孫大千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