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邱志偉
邱志偉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怡潔
陳怡潔
劉櫂豪
劉櫂豪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葉津鈴
葉津鈴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孫大千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