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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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教育或研究機關,範圍如下: 一、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 二、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非營利外僑學校。 三、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四、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五、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六、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或研究機關,範圍如下: 一、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為限。 二、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三、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四、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五、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
一、修訂第一款,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另依據「私立學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外國僑校辦法)規定,其學校之設立非均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爰刪除但書並修正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
二、新增第二款,鑑於部分外僑學校係由外國政府在臺設立,具外國政府駐外機構性質,目前尚無法成立財團法人。為期周延,爰依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臺文字第一○一○二三三○四五B號函建議,明定外僑學校為本辦法所稱教育或研究機關。
三、原第二、三、四、五款移列為第三、四、五、六款。
四、修正現行第四款,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體育署管轄,刪除「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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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之一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 | |
一、本條新增。
二、將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四日台財關第七八○二五六二九一號函釋之主管機關認定原則明定於本辦法,以利遵循,並依據教育部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臺教高(二)字第一○二○一一一一五八號函及國科會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臺會企字第一○二○○四四四五四號函建議,補充非營利外僑學校之主管機關及相關財團法人設置條例明定之主管機關於本條,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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