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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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第十五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亟待照顧。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
為因應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規定,放寬替代役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爰配合修正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放寬常備兵於現役期間申請提前退伍之條件;另為使第二款限制條件規定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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