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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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秘書室除掌理審核文稿、機要事項、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工作簡化、施政計畫、業務報告、為民服務;年度總預算之協調配合;辦理法規案件訂修之審議,法令之闡釋、訴願答辯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法規整理及彙編事項,業務行政涉及法規事務之協助事項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外,另分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公共關係、新聞聯繫與發布、總收文、分文、繕校、印信、總發文、檔案及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二、事務科:物品購置及修繕、財務管理、車輛及油料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工友管理、會場管理、防護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 第十二條 秘書室除掌理審核文稿、機要事項、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工作簡化、施政計畫、業務報告、為民服務,年度總預算之協調配合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外、另分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公共關係、新聞聯繫與發布、總收文、分文、繕校、印信、總發文、檔案及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二、事務科:物品購置及修繕、財務管理、車輛及油料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工友管理、會場管理、防護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
配合法制事項業務增加需要,爰修正增加法制相關業務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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