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請查案照。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標準制定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技術服務收費項目。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 訂定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之收費標準。
第四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不含附件)字數計收翻譯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試驗研究及檢測鑑定等報告書工本費之收費標準。
第五條 本所接受委託配製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之費用,應依標準品供應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 藥毒物標準品配製工本費之收費方式。
第六條 本所提供教育訓練與測驗等技術服務之費用,依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三)費額計收。 教育訓練與測驗等技術服務費用之收費方式。
第七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或為推動公務需求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未明列收費事項得另行約定方式。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