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處入園清潔維護費收費景區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一、本處入園清潔維護費收費景區及收費基準悉依附表規定辦理。 二、景區所在地之鄉鎮居民車輛,進出該鄉鎮所轄風景區之優待事項,係因各該風景區範圍為鄉鎮居民進出農事與漁業密不可分之生活工作圈,自景區收費起始,即優待未曾收費,爰予賡續免收費;另洽(辦)公車輛等,非屬景區遊憩行為,檢附辦理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景區閘門收費員驗證後,亦得予免費。 三、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機車及小型車之駕駛或乘客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暨大型車乘客為身心障礙團體活動,持有證明文件者得予免費。 |
|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石梯坪風景區收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 本收費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