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邱志偉
邱志偉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怡潔
陳怡潔
劉櫂豪
劉櫂豪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葉津鈴
葉津鈴
李應元
李應元
黃文玲
黃文玲
魏明谷
魏明谷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羅淑蕾
羅淑蕾
孫大千
孫大千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