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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呂學樟
李鴻鈞
邱文彥
邱志偉
徐耀昌
陳怡潔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鄭麗君
尤美女
姚文智
葉津鈴
李應元
楊曜
黃文玲
魏明谷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羅淑蕾
蔣乃辛
陳淑慧
楊玉欣
詹凱臣
陳歐珀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