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邱志偉
邱志偉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怡潔
陳怡潔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葉津鈴
葉津鈴
李應元
李應元
黃文玲
黃文玲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孫大千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