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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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之一 中央政府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離島居民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應保障下列事項: 一、提供離島居民保留座位,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二、編列預算補貼交通費用,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保留座位及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行政院核定。 |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予以保障扶助離島之交通。國家基於政治目的及負責生存照顧之義務,應成為「公正運輸秩序的保護者」,提供離島居民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離島地區居民仰賴飛機及船舶作為對外遷徙之交通工具,又以民營飛機為主。離島航班每年觀光旺季,離島居民一票難求;每逢觀光淡季,航空公司又時常片面取消航班,並恣意調動航班時段。年節期間,又須仰賴國防部支援運輸機,離島居民才得以順利返鄉。前述已嚴重影響離島居民「行之權利」及「行之便利」。
二、爰此,為保障離島地區居民與台灣本島間交通及遷徙之基本權利,交通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障離島居民座位之辦法,保留座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以供離島居民必要之接駁運輸使用,改善偏遠離島地區之生活品質、增進福利及行之權利與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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