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徐欣瑩
徐欣瑩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