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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蘇清泉
鄭汝芬
吳育仁
陳碧涵
連署人
曾巨威
徐欣瑩
楊玉欣
李貴敏
詹凱臣
林明溱
吳育昇
楊瓊瓔
廖正井
王育敏
張嘉郡
林鴻池
陳鎮湘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品藥物局)之製藥工廠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