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桐豪
李桐豪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柯建銘
柯建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學校籌設應考慮事項及符合標準)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前項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學校籌設應考慮事項及符合標準)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三項。 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故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增列於本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俾使政府部門對於全國校園內的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