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桐豪
李桐豪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類推至第三項。 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相關建設,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之通行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