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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口腔健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蘇清泉
鄭汝芬
吳育仁
陳碧涵
連署人
曾巨威
徐欣瑩
楊玉欣
李貴敏
詹凱臣
林明溱
吳育昇
楊瓊瓔
廖正井
王育敏
張嘉郡
林鴻池
陳鎮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口腔健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