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徐欣瑩
徐欣瑩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