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召集人「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衛生福利部部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