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徐欣瑩
徐欣瑩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召集人「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衛生福利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