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進用具教保服務資格之人員)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但有具教保服務資格人員在場時,可協助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進用具教保服務資格之人員)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有許多具備專業特色的課程涵蓋有奧福音樂、幼兒律動.. 等,在具有教保人員在場時,同時有專人協同教學應該是受允許的,且會讓活動內容更為精彩,也同時讓教保人員因互動關係而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第十九條 (幼兒園園長應具備資格)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教保員或負責人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幼兒園園長應具備資格)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具五年以上資歷之負責人也可擔任園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