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慶華
李慶華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國正
林國正
吳宜臻
吳宜臻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顏寬恒
顏寬恒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昇
吳育昇
徐少萍
徐少萍
黃文玲
黃文玲
楊瓊瓔
楊瓊瓔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鑒於文化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施行,文建會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正式掛牌升格為文化部,原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應調整變更「文化部」管轄,爰配合修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