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丁守中
丁守中
李慶華
李慶華
吳育仁
吳育仁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吳宜臻
吳宜臻
顏寬恒
顏寬恒
張嘉郡
張嘉郡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昇
吳育昇
徐少萍
徐少萍
黃文玲
黃文玲
楊瓊瓔
楊瓊瓔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 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 第四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建會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 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
鑒於文化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施行,文建會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正式掛牌升格為文化部,原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應調整變更「文化部」管轄,爰配合修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