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國正
林國正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魏明谷
魏明谷
邱文彥
邱文彥
薛凌
薛凌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曾巨威
曾巨威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 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 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 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 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 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 五、辦理財政部核准之輸出保險。 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辦理之業務。
鑒於本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