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薛凌
薛凌
孫大千
孫大千
楊瓊瓔
楊瓊瓔
曾巨威
曾巨威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原隸屬財政部管轄之金融機構,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開始實施後,改隸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落實金融機構一元化之監督理,爰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