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國正
林國正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魏明谷
魏明谷
邱文彥
邱文彥
薛凌
薛凌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曾巨威
曾巨威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三十二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鑒於本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之條件下,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認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穩定或其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由中央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或禁止其進出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及其他交易行為。但於進入臺灣地區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 第三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之條件下,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認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穩定或其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限制或禁止其進出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及其他交易行為。但於進入臺灣地區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
同前條說明。